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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勒比海盗2中文版_航海家手机浏览器_好看手机图片_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7-5-22 1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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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2001.10.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的审查和监督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草案的审查、执行的监督、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批。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照的规定,分别行使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市总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政府关于、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总的执行;审批本级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撤销市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和调整方案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市总草案的报告并组织本级的执行;将区、县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监督本市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市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市总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本级草案、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执行的具体工作;办理审查监督方面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的审查

    第六条审查草案,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第七条审查草案的重点:
    (一)编制的指导思想;
    (二)编制的合法性;
    (三)的合理性;
    (四)收支安排的平衡性;
    (五)收入的可靠性;
    (六)支出的可行性;
    (七)新增财力的分配。
    第八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本市总草案和本级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按要求提交以下:
    (一)科目列至类、重要的列至款的一般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及其说明;
    (二)部门表及其说明;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及其说明;
    (四)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支出表及其说明;
    (五)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
    第九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草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参加,通过征询意见、视察、调查、举行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草案时,可以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情况,并可以对各单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视察、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会议初步审查草案时,市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草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会后十五日内,将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根据代表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执行情况和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上一年度执行情况的评价;对本级草案的意见;是否批准上一年本级执行和当年本级草案的建议;实现的建议;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政府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各部门应当自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

    第三章执行的监督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决议的情况;
    (二)组织收入情况;
    (三)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四)接受上级专项拨款、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八)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
    (九)市级部门的收支执行情况;
    (十)超收收入的合法性及其安排使用情况;
    (十一)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和审议一次市政府关于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关于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转市政府研究落实。市政府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反馈。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市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实行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报告。
    市本级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市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情况。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市政府财政、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
    (一)按月报送执行情况报表、税收进度报表及其说明;
    (二)半年报送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报表、市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建立执行情况分析,检查、监督资金收支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视察或者调查,对执行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区、县政府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调整方案,并于当年第三季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说明。
    调整应当保持收支平衡。减收的应当有压缩支出的方案和措施,增支的应当说明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调整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并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调整方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三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的调整方案及其报告、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调整方案的决议。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组织编制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所列科目编制,按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市级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十五日前,将有关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的重点:
    (一)决算草案的合法性;
    (二)收支完成情况;
    (三)超收部分的收入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重点支出完成及其效益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第二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审议情况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决算的决议。
    第三十条决算草案批准后,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

    第六章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有关机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报送草案、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的;
    (二)不提供情况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四)不协助或者不配合调查、视察的。
    第三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常委会可撤销其职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执行情况报告、调整方案报告和决算草案报告时,提出的议案、质询、询问,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属各区、县审查监督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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