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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2 14:04:00
部文件
交水发[2001]291
关于开展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长江航务局,重庆市委员会,湖北省厅:
为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促进长江涉外旅运输持续、健康的发展,我部决定在2001年6至10月期间开展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从事长江干线涉外旅游船运输的航运公司和船舶。
二、原则:根据国家和我部的有关规定,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据、法规,对从事长江干线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资质、、运营船舶及船员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资质条件严格把关,全面整顿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
三、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顿工作活动由部水运司和海事局负责,长江航务局和重庆、湖北主管部门、有关船检、海事部门组成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专项整顿小组(以下简称“整顿小组”)。整顿小组组长单位为部水运司和海事局,现场工作组牵头单位为长江航运局,成员单位为湖北省厅、重庆市委员会、长江海事局和中国船级社。
整顿小组要对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的航运公司和船舶逐一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和整改意见,由部审定并颁布评估结果。
四、工作安排
(一)2001年6—7月,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对照《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专项整顿依据、整顿内容和要求》(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评估要求”)进行自评,填写《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资质登记表》(见附件二)。
(二)2001年9月底前,整顿小组组织对经营人进行评估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分别提出合格、不停航限期整改或停航整改的处理意见,同时提出整改期限。
(三)2001年10月底以前,由部审核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示。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经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不得再经营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章)
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一:
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专项整顿依据、整顿内容和要求
一、涉外旅游船运输公司资质
(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条例》(1997年国务院发布);《水路运输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1998]107号)、《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一总则》(国家GB/T16890.1—1997)(《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一沿海、长江干线客船》(国家GB/T16890.1一199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舶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3号);《国内运输船舶经营人资质办法》(部2001年第1号令)。
(二)整顿内容与项目:
1.具有法人企业资格,具有有效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2、按照国家规定,经部批准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运输,取得相应的《水路运输许可证》。
3、经营人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相应的生产、业务经营机构。
4、企业最高层至少有一人取得与经营船舶相对应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公司和船舶部门负责人应取得与经营船舶相对应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5、公司建立并实施各项。
6、过去3年中,公司是否有、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如果有不良记录,原因及处理结果如何。
(三)核查
l、企业法人执照副本;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3、企业筹建、开业批准文件;4、公司组织机构及有关人员资历证明、船员适认证书;5、公司主要情况。
二、涉外旅游运输船舶
(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条例》(1997年国务院发布);《水路运输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1998)107号);《老旧运输船舶规定》(部2001年第2号令);《内河钢质船舶建造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条例》(国发[1986]109号);《关于长江涉外旅游船规定》(港监字[1995]12l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55号);《运输船舶规定》(交公安发[1995]13号)和《内河钢质船舶建造要求》等法规。
(二)整顿内容与项目
l、公司应拥有50客位以上运力,经营船舶应经过国务院部门批准建造和使用,具有相应的运力批准文件,并取得部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2、营运船舶船龄符合《老旧运输船舶规定》要求的船龄。
3、运营船舶按照规定取得由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核发的《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4、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分离时,光租船舶租赁人应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租船舶登记”手续,期租船舶租赁人应办理期租备案手续。船舶租赁人应具有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船的经营资格。
5、船舶建造应符合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规定的及应急设施和器材;船上应编制。
6、对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核查
l、《船舶营业运输证》;2、《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运输船舶适航证书》
三、涉外旅游船舶船员
(一)主要依据
《内河船舶船员规则》(1992年部令第34号);《国内运输船舶经营人资质办法》(部2001年第l号令)等规定。
(二)整顿项目与内容
l、船员配备情况。
2、长江涉外旅游船驾驶、轮机部门的高级船员,须持长江海事局签发的相应《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证书内应有主管机关“适用长江涉外旅游船”的专业训练签注。
3、在涉外旅游船上任职的外籍船员(外方驻船代表)应按要求报部海事局批准,并持有相应证件。
4、船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外方驻船代表是否存在干预船长履行职责的行为。
5、在船任职的辅助服务人员是否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和培训,辅助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
(三)核查
1、船舶高级船员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2、外聘人员的聘用合同;3、外籍人员证明文件。
除以上外,经营人还应如实填写《长江涉外旅游船经营人评估登记表》(附件二),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